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贵州高院”消息,4月18日,贵州雷山县人民法院“双炭”巡回法庭对剑河县城关广场实施巡视,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为犯罪对象的案件作出判决。
被告人陆某州、张某发等11名被告人因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11名被告人和4名民事被告被判决以购买碳汇的方式,对死亡楠木进行替代性修复。
为一棵受损树、年龄2600年的“古楠木王”承担修复救助费用29万余元。 另外,15人共同承担了惩罚赔偿金15万余元。
“古楠木王”被严重破坏的现场情况
组成七人议院审理此案
据考证,“古楠木王”生根发芽时,华夏大地还处于春秋时期。 2600年以来,楠木王见证了人类历史的发展,当地人认为灵性丰富,是神树,是村寨的守护神。 那些落叶的树叶,经常被带回家养活,
不忍烧毁扔掉。
2022年2月1日,剑河县南哨镇南哨村群众发现,“白岩屋脚”山岗上的古楠木树藏被“砍”中,伤势严重。 被破坏的古楠木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胸径1.9米,胸围6米,树龄2600年,
在当地被称为“古楠木王”。
巡视判决现场
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陆某州、张某富等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互相引诱,偷卖楠木材料,流窜至贵州省剑河县南哨镇、台江县南宫镇等地,像砍楠木木块一样盗走楠木。
销售给罗某正、杨某永等被告人,通过邮寄方式跨省运输销售至福建、广西等地。 形成了盗、运、销、购犯罪链条。 被告人利用夜晚犯罪,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0余株,非法交易楠木200余块
2.2893立方米,累计利润414700元。 犯罪行为造成7株国家级保护植物死亡,2600年树龄“古楠木王”也落入被告之手,藏部木材被盗,树体遭到严重破坏,奄奄一息。
法官对被告人进行判决并答疑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州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破坏、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根据其犯罪行为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了犯罪所得。 同时,通过11名被告人和4名附带民事被告的行为,国家重点保护了植物受伤、死亡
判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损失,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替代修复被破坏的生态。 判决要求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被告根据鉴定意见和有关部门的修复方案,对受到伤害的“古楠木王”进行恢复治疗。